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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期刊众筹出版三方主体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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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众筹出版延伸了传统出版的产业链,使出版的生产模式、营销模式、传播方式都发生了极大的变革,是对传统出版的重要革新,尤其是对于处在转型发展关键时期的科技期刊而言具有重
众筹出版延伸了传统出版的产业链,使出版的生产模式、营销模式、传播方式都发生了极大的变革,是对传统出版的重要革新,尤其是对于处在转型发展关键时期的科技期刊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众筹出版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其互联网金融的属性,三方主体不受时空限制的特点,易引发诚信、权责纠纷等各种问题,就此学者们已做了许多研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贾冀南[1]从融资风险视角提出应加强众筹平台管理控制投资风险;陈放[2]、王东旭[3]分析了众筹出版的发展困境,提出要重视众筹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刘建[4]就众筹出版融资模式存在的欺诈、违约、融资风险提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导机制;李尚远[5]就众筹融资的法律、技术、信用、管理风险予以分析,提出从主体、环境、政策等多个角度进行作用以保证众筹融资健康生存和发展。但学者们的研究多数从众筹出版的融资视角出发,较少涉及科技期刊,对科技期刊众筹出版的主体责任、法律风险的特殊性较少涉及。鉴于此,本文从科技期刊众筹出版的三方主体视角分析其众筹过程存在的风险和防范策略。
一、科技期刊众筹出版的三方主体
(一)科技期刊众筹出版的三方主体构成
与传统的众筹出版相类似,科技期刊众筹出版也包含三方主体,包括项目发起人、项目投资人和众筹出版平台,但在参与主体上与传统的图书众筹出版略有不同。
1.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即众筹项目的筹资人,由于科技期刊编辑部多数为非法人单位,所以科技期刊众筹出版的项目发起人一般为各个期刊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或科技期刊所属的出版社、出版集团,较少出现个人或第三方机构。当前的科技期刊众筹出版案例中,多数以科技期刊的主办、承办单位为主,如《清华金融评论》众筹出版的项目发起人是《清华金融评论》的承办单位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金融法苑》众筹出版的项目发起人是《金融法苑》的主办单位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2.项目投资人。项目投资人即资金筹集者,指的是参与科技期刊众筹出版项目的网民。与普通图书众筹出版不同,科技期刊的读者群和作者群高度统一,科技期刊众筹出版项目的投资人也有可能成为科技期刊众筹项目内容的生产者,这特别的身份使得投资人对科技期刊众筹出版项目有更高的热情、更强的甄别力和更强的自主意识。
3.众筹出版平台。众筹出版平台即联结项目发起人和项目投资人的中介机构,根据众筹平台的回报方式可分为权益型平台和股权型平台,当前科技期刊选择的众筹平台都为权益型众筹平台,并不涉及股权。当前可查的科技期刊众筹出版案例中,科技期刊无一例外都选择综合性出版平台作为众筹出版的中介机构,并且多数为当前国内最大的综合性众筹平台——众筹网。
(二)科技期刊众筹出版的三方主体关系
融资成功的科技期刊众筹出版项目的三方主体关系中(见图1),科技期刊作为项目发起人,通过了解投资人的需要,提出方案,进行前期的宣传招揽投资人,并通过众筹平台提出融资申请;众筹平台通过项目审核和融资申请,将项目发布上线;项目投资人对项目给予资金支持,部分参与项目的内容生产过程,并最终从第三方众筹平台获得项目收益回报[6]。
图1 科技期刊出版众筹三方主体关系
目前各大众筹平台都对三方主体进行了一定的权利义务的关系规定。其中,科技期刊作为项目发起人,必须符合众筹平台的资质和项目审查要求,保证出版物的合法合规,遵守众筹出版平台出版流程的相关规定。众筹出版平台既是众筹平台的搭建者,又是发起项目的审核者和监管者,同时还是投资方利益的维护者,在项目发起阶段审核众筹出版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可行性,审查核定项目发起人的资质;在项目实施过程,对投资人的资金予以监管;在项目众筹成功时协助项目发起人完成后续的回报服务,在项目失败后能将投资人的资金原路返还。而项目投资人对项目具有知情权,可以完整、准确地获悉项目的进展报告,项目成功后根据约定获取相应的物质和项目相关的服务权限,项目一旦失败也可依据约定金额返还项目筹集资金。但由于三方主体的权利关系存在交叉,资金缺乏有效监管,项目实施缺乏执行细则,众筹出版实际过程中法律风险不断显现。
二、科技期刊众筹出版的法律风险
文章来源:《中国科技期刊研究》 网址: http://www.zgkjqkyjzz.cn/qikandaodu/2021/0125/494.html